关于选拔2010年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3-17  新闻来自:校长办公室  点击数:2701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教育厅《关于选拔2010年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桂教国交[2010]8号)文件精神,2010年我区将选拔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人员100名,为做好我校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一)访问教学,留学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留学人员,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选派办法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有关文件执行)。

二、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详见附件22010年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重点机构及学科、专业领域指南》(简称《指南》)。

注:同一学科,包括相应的实验室或基地,不重复推荐。

三、资助内容

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国外期间的生活费,资助标准参照教育部相关标准执行。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我区国有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行政机关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品德优良,工作成绩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广西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外语水平达到赴国外学术交流的水平。

3.身心健康。在办理派出手续时需提供健康体检表。

4.符合《指南》的具体要求。

5.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范围暂不包括区内其他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暂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广西财政策资助留学但在有效期内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二)申请人推荐范围

1.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项式层次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家教学名师;自治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选;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人才小高地团队主要成员;八桂学者和广西高校人才小高地团队主要成员;广西高校百名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广西高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资助人选;广西高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人选。

2.省部共建设重点研究机构和国家重点学科、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和广西高校重点学科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3.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含国家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模式创新实验区、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等项目。

4.我区大力发展的食品、汽车、有色金属、石化、冶金、机械和电力等七个千亿元大工业产业和建材、造纸、电子信息、造船、纺织服装皮革、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等七个新兴产业的技术骨干。

5.我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卓越研究的学科人才和学术骨干。东盟小语种人才。

(三)候选人推荐要求

1.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论域内有深入的研究,长期在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第一线工作,并做出一定成绩,具有发展潜力的教学骨干。

2.有针对性强的研究项目或课题,有明解的高水平的国外合作对象。

3.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专来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管理职务。

4.有较强外语能力,可以无障碍的在国外交流。(如有任何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可附上)

五、推荐名额

我校推荐名额为:3个月:3人;6个月:3人;12个月:6人。

六、选拔办法

(一)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拔派出原则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者均可申请报名,并填写《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报名表》(附件1)一式1份并于2010325日下午530前交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各学院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排序,并于2010329日上午1200前送到学校人事处。

(三)学校人事处组织相关专家在各单位陈述的基础上进行评审、选拔。

(四)公示拟推荐人选名单。

(五)推荐人选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入选人选需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从获得批文起尽快与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并办理出国留学手续。

(二)自治区今年一共遴选70名,逾期未办理者或最后10人即取消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资格。

(三)入选者因个人原因最终没能出国留学者,将取消今后公派财政资助留学报名资格。

(四)有需要参加外语培训的被录取出国留学预备人员,可与广西外语培训中心联系参加出国外语强化培训(0771-5815403)。

(五)被录取的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派出工作单位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六)根据协议要求,出国留学人员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自治区教育厅办理交存出国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额为1.5万元和3万元人民币两种。

(七)出国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履行应尽义务,经自治区教育厅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八)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偿还出国留学的全部费用及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九)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保持与本单位及自治区教育厅联系,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本单位及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人事处联系人:陈国信,联系电话: 2291258

E-mail:shizi@guet.edu.cn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人:罗军荣,联系电话:2191282

E-mail:overseas@guet.edu.cn

 

附件:1、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报名表

      22010年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重点机构及学科、专业领域指南

 

 

人事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